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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作者:小编时间:2022-10-27 19:10:39 次浏览

信息摘要:

 bb电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bb电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突出短板,是一项民生工程、系统工程。为加快补齐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属地主责、多元共治、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市场运作,分年度推进实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力争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七类重点村庄完成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一)修编专项规划。各地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的修订工作,核实生活污水提升治理村庄名单和技术路线,完善年度建设项目清单,于每年10月底前由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牵头部门)统一上报下一年度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2021年申报项目投资额要达到“十四五”投资总额的30%以上,永泰县申报项目投资额要达到60%以上。项目形成后,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牵头部门)要尽快组织专业化公司统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内容应按“一图、一册、一表”要求细化到自然村,每年3月底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市文旅局等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精准治理。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坚决禁止“一刀切”。采用纳厂和集中技术路线的,要突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对已开展治理的村庄,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牵头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开展年度提升治理核查评估村庄名单及工作方案,10月底前组织乡镇完成自查,11月底前完成县级自评核查,12月底前完成市级终评核查。(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等配合)

  (三)规范建设运维。各地要坚持“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逐村逐户现场踏勘、合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各地对经摸排属于正常运行的设施,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牵头部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依法委托专业化公司开展社会化运维,并实行以效付费;对经摸排属于需提升整改的设施,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牵头部门)应于2021年12月底前依法委托专业化公司制定“一设施一提升整改方案”,并优先将设施提升整改项目列入年度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每年完成提升整改数不低于50%,所有提升整改项目在2023年上半年完成,设施改造完成后应依法委托专业化公司运维;对经摸排认定为无法提升改造的设施,各地应于2021年9月底前按资产权属完成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

  (四)提升治理水平。各地要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同建设,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协同推进。纳入省级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的永泰县,应于2021年7月底前出台试点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其它县(市)区可在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工程“设计-建设-运维”一体化、投融资模式、智慧化监管、适用技术工艺等方面自主选择试点示范。市直相关部门可制定出台技术指南、建设指引,组织推荐适用

  工艺技术装备。(指导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

  (五)推行社会共治。各地要加强基层协管力量,推动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有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建设。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六)强化成效管理。各地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在线实行任务调度管理、问题转办督办、整改限时反馈。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指定牵头部门)应每年常态化组织开展成效评估、明察暗访、企业信用评价。以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为重点,实行以效付费,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晋安区于2021年先行开展设施运维智慧化监管试点,其余各地于2022年开展。(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委等配合)

  1.明确实施主体。各地要平衡收益、协同搭配,捆绑打包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授予专业公司长期特许经营权,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投、建、管、运”,县级政府按规定支付相应污水处理服务费。鼓励省内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与地方合作组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公司。各地应于2021年10月底前确定并上报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的牵头单位和专业化公司。(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2.稳步推进一体化。坚持建管一体化、供排一体化,统筹考虑区域协同搭配、收益平衡,各县(市)区应将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打包依法委托给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污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日常运维鼓励由城镇污水厂网运维单位统一负责,运维费用按相应渠道保障。2021年永泰县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一体化工作,其余各地于2022年全面推行。(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3.明晰资产权属。根据产权及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逐步实现由同一公司负责。对产权及经营权属于集体或国有的,通过无偿使用、租赁、作价入股、委托代管、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对其他情形的,鼓励通过作价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回购,或待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实施整合。各地在资产整合过程中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单位:市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1.统筹相关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统筹安排和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省级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涉水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配合)

  2.拓宽筹资渠道。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注入投资项目资本金相结合的方法筹集建设资金。其中,实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30%;其余约70%资金由实施主体通过符合规定的银行融资以及申请政府性基金、专项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指导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指导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等配合)

  3.明确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由省和市级补助、县财政安排、专业公司参与方出资以及符合相关规定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等构成。市级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分档给予补助;市直有关部门安排的重点流域治理、生态保护补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资金要安排相应比例专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除用好省、市相关补助资金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业主要进一步足额落实项目资本金。(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4.推行使用者付费。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者付费标准,稳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供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对使用者付费一时不能弥补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按照权属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足。晋安区于2022年先行推行使用者付费试点,其余各地于2023年开展。(指导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配合)

  1.落实属地责任。县级党委和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应于2021年10月底前出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用地征地、施工建设等工作。治理成效纳入地方党政领导述职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重要事项。各县(市)区应于2021年10月底前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

  2.强化部门协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指南,督促指导项目推进,开展工作考核等,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协助县级政府做好指导工作并开展监督。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通报约谈。市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并督促指导推动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市卫健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开展无需纳管处理的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等要素保障,落实用电和税收支持政策,同时积极支持地方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化。

  1.用地政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各地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单列审批。(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

  2.排污权政策。参照“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的规定,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的“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建立评先挂钩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效考评和绿盈乡村、卫生城市、文明村镇等相关创先评优标准(体系),并适当增加分值权重比例。治理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先评为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委文明办、市卫健委配合)

  2.建立资金奖惩机制。市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向治理任务重、环境敏感区域倾斜,并对试点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目标未完成、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地区,适当扣减年度补助资金。(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各县(市)区按月对各年度任务常态化开展调度、督办、考核。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在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分值占比,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考核、绿盈乡村约束性指标,纳入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行通报约谈;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的,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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